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9月25日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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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施行,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修订) |
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和供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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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
(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修改)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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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二次供水申请方案具备安装条件;
2、设计方案符合青岛市地方标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规范》的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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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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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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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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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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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否 |
供水企业出具的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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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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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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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中介机构做出的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 |
材料齐全无误 |
材料齐全无误 |
0.2 |
办结 |
审查 |
材料齐全无误 |
材料齐全无误 |
0.2 |
通过 |
受理 |
材料齐全 |
材料齐全 |
0.6 |
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振中街12号司法局三楼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黄海路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830(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多少
回答:0532-8505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