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公安部令第47号 |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第二款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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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9〕6号 |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序号4
出海船民证核发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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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公安部令第47号 |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第二款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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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海人员应当在首次出海前,由服务船舶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海防)派出所报备人员信息,人员报备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海人员变更服务船舶的,原服务船舶应当在7日内解除人船关联,新服务船舶应当在下个航次前报备人员变更信息。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进出港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12号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新沂路10号
电话:0632665774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