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
第十九条
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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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第10号 |
第十九条
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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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出版物发行注销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新闻出版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提交备案材料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0 |
经审核,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当场办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即墨区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即墨区振中街12号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
电话:0532-85559737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可以网办吗?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