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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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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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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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民发〔2012〕27号 |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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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民发〔2012〕27号 |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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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应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
对镇街提报的材料审核 |
材料真实、齐全 |
5 |
审核无误的,审批通过 |
| 镇街审核 |
对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审核 |
材料真实、齐全 |
5 |
审核通过的,盖章提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村居委会审核 |
对材料进行审核 |
材料真实、齐全 |
5 |
审核无误的提交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
| 申请 |
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
材料真实、齐全 |
5 |
村居委会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即墨区振中街12号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即墨区人民法院
地址:即墨区通济街150号
电话:0532-8555983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