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鲁人社字〔2023〕136号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4〕8号 |
第七条
第二款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发〔2013〕13号 |
第六条
第一款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鲁人社字〔2023〕136号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 |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 |
0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办结 |
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补缴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
是否符合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 |
1 |
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或无法补缴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12号司法局3楼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
电话:0532-85559737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参保人员在什么时候可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
回答: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