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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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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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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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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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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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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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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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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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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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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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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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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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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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
否 |
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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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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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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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设区市、县(市、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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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住宅工程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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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住宅工程还需要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建设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受理材料 |
报送的材料要求齐全、真实、有效 |
1 |
符合受理条件,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
审查 |
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真实、有效 |
0 |
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 |
出具结果文书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结果文书 |
材料真实、有效 |
0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结果文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12号司法局三楼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黄海路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830(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收费吗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