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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令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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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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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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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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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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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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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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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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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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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3.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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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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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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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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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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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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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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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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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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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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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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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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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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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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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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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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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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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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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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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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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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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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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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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有未成年演员参加的演出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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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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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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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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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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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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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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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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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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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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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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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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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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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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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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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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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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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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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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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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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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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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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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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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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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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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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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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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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8号窗口,也可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提交,并按照要求从相关网站平台进行申请。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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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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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打印许可证、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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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振中街12号司法局三楼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营业性演出定义?
回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问题:涉港澳台、涉外演出如何申请?
回答:涉港澳台、涉外演出审批权限在省文旅厅。
问题:在酒吧、饭店、宾馆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怎么申请?
回答: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