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08〕118号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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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08〕118号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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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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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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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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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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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空白申请书,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5.公告 |
将《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处公示30日 |
《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应当送达每位当事人。 |
0 |
公告 |
4.报批 |
拟写《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的决定书》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发撤销决定。 |
见证申请人在《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再次核实姓名等信息。 |
2 |
公告 |
3.审查 |
查验收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审核是否符合撤销收养登记条件. |
1 |
报批 |
2.受理 |
受理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组织提出的撤销收养登记申请。 |
经初步审核,符合《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撤销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
0 |
审查 |
1.申请 |
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收养登记申请。 |
确认管辖权,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
1 |
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12号司法局三楼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黄海路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撤销收养登记向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回答:原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