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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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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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夜间施工公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本网站下载 |
否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本网页下载空白样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建设单位申请夜间连续施工,并填报相关信息 |
内容完整、保证填报材料真实,章印清晰 |
0 |
通过审核受理,不通过审核退回 |
受理 |
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受理 |
内容完整、保证填报材料真实,章印清晰 |
1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办结 |
出具批复意见 |
内容完整、保证填报材料真实,章印清晰 |
1 |
出具批复意见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地址:即墨政务服务大厅111房间
电话:88517810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地址:即墨政务服务大厅111房间
电话:8851781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问 : 需要提前几天申请?
回答:回答: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少提前三天申请。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