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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令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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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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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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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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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行政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抽样检验、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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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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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市监注规字〔2022〕4号 |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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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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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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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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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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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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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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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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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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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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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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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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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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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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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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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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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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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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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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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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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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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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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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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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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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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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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审查通过的,予以许可 |
审查通过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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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黄海路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12号司法局三楼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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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必须负责人亲自办理?
回答:负责人可委托其他人办理。
问题:办理登记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登记证有效期?
回答: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