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2008年12月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7年修订 |
民办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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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2月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7年修订 |
民办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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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民办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协议备案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与院校签署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准予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无误。 |
0 |
市教育局准予备案决定书 |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受理。 |
材料齐全,内容无误。 |
0 |
受理通知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中街12号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03号、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黄海路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该事项必须是法人亲自办理吗?
回答:否,法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