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 |
卫医发〔2001〕365号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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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义诊备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受理备案 |
备案 |
按照相关标准 |
0 |
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即墨区司法局即墨区振中街12号
电话:0532-88577157
行政诉讼
部门:即墨区人民法院
地址:即墨区通济街150号
电话:0532-8555983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义诊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回答:必须是注册在本机构的合法卫生技术人员